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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修法_大老婆的逆襲全劇終?

  • 作家相片: ian19931020
    ian19931020
  • 1月23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一個6歲非婚生女繼承亡父約1千多萬房地產,卻因為原配與3名婚生子女拋棄繼承,遭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認定是財產唯一繼承人,經計算後女童要繳5千多萬元遺產稅,超過繼承財產的5倍!


女童繼承高額遺產

為什麼僅僅繼承1千多萬房地產,卻要繳納5千多萬的遺產稅呢?這樣不是倒賠了4千萬嗎?




先來看看法條內容吧:


  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 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白話解析:

被繼承人於105年6月贈與元配價值3億的鋼鐵公司股票,並於於106年12月過世, 因此該筆股票依法應計入遺產總額。


  1. 民法第 1176 條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白話解析:

原配及其3名婚生子女皆拋棄繼承,因此由次順序的非婚生女童繼承



結論:

也就是說,原配及其子女受贈的3億元股票須納入財產總額計算遺產稅,但是原配及其子女皆拋棄繼承,而女童並未拋棄繼承,因此成為本案的繼承人,並成為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




本案Q&A:

Q:蔡會,那女童媽媽為什麼不幫她辦拋棄繼承呢?

A:女童媽媽只知道有1千萬的房產要繼承,並不知道被繼承人生前還有贈與元配高額股票。


Q:那元配及其子女受贈高額股票,遺產稅卻由女童來繳納,不是很不合理嗎?

A:是的,這也是本次修法的重點。未來贈與的部分就由受贈人(本案原配及其子 女)繳納,非由遺產繼承人(本案女童)負擔。




本次修法亦包括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計算、補申報期限及分期抵繳的規定,若有進一步諮詢需求歡迎與我們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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